7月23日下午,在炎陵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一起因茶陵县虎踞株井造纸厂不服茶陵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在全省造纸企业整治行动中作出的关闭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开庭审理,这是全省在造纸企业整治行动中被关停的上千家小型造纸企业首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原告是茶陵县虎踞株井造纸厂,是一家私人独资租赁企业,从2001年开始租赁原虎踞造纸厂场地从事造纸生产经营。因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于2000年底前关停小规模制浆造纸企业或车间,原告拖至2002年实施技术改造,在报批“环评”的文件中,已自行将制浆生产工艺撤销,因而获得了茶陵县环保局的批准。但该厂技改完成后,未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报请环保“三同时”验收,而是擅自投入了生产。2007年茶陵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从事制浆生产,而且经监测,该厂向外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当即要求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然而,该厂我行我素,一直在违法从事制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到米江河,长期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
在省政府2007年底到2008年组织开展的全省造纸企业整治行动中,该厂被列入株洲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关于要求对无碱回收装置的化学制浆企业和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文件所附的停产整治名单中,茶陵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认真抓落实。在该厂多次违反停产整治要求,不但不积极提交整治方案,还私自接电,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下,为确保停产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源的安全,茶陵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依法下达了关闭决定,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厂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在该厂被查封近2年、全省造纸企业整治行动顺利结束后,该厂以为整治行动风声已过,企图恢复生产未果,遂将茶陵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茶陵县人民政府的关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炎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7月23日开庭审理后,合议庭经合议,当庭作出裁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曹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