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茶陵县加强制度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重点工程廉政监督机制,促进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实行“四公开”制度
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投标单位资格公开、招投标程序公开和招投标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同时,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创新评标定标办法
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等评标办法,使参投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管理水平、工程实际和市场现状确定投标报价,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2007年度,全县共完成25个建设项目招投标,节约资金278万元。
建立信用机制
该县结合实际,研制了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了诚信管理。凡在该县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有采取隐瞒实情、违规操作,有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等不良行为和扰乱正常经济秩序者,一律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者,除按规定追究其法律法规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
全面推行《廉政合同》制度
该县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廉政合同》的监督执行主体,要求将检查廉政合同履行情况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工程验收时必须对《廉政合同》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对工程建设中因未履行《廉政合同》而出现腐败行为的,追究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失职责任,并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不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规定的业主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给予“一票否决”。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
该县已向全县十大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员。纪检监察员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环节,并向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