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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芦淞区建宁街、星通路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11-26 00:00:00 来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芦政办发〔2008〕28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芦淞区建宁街、星通路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芦淞区建宁街、星通路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芦淞区建宁街、星通路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对烟花爆竹经营和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株洲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区政府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区安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区建宁街、星通路烟花爆竹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擅自设立储存场所、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等非法行为;对历史形成的经营较集中的状况,通过集中换证和集中整治,控制和核减发证数量,进行调整分流,实现合理布局;着力改善烟花爆竹有证经营户的安全基础条件,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刚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肖政灵、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苏峰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芦淞市场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集中整治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协调本次集中整治的各项工作,区安监局副局长张纯武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三、整治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四、工作步骤本次集中整治分为六个阶段:1、换发新证资格审查(7月1日至7月5日)。对2008年1月1日前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营户进行换证资格审查,凡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区安监局开具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收据的,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后,可取得换证资格参加培训;对缺少上述资料的,不具有换证资格,但可作为分流调整对象,按本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经营场地条件审查(7月6日至7月10日)。烟花爆竹经营应在区安监局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或专柜,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经营场地不符合要求的,不具有换证资格,但可作为分流调整对象,按本方案中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集中培训(7月11日至7月15日)。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审查具备换证资格的,参加由区安监局组织的集中培训,且必须是持证人本人参加培训。凡通过考试合格者,发放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凡本人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区安监局收回原《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再发放新证。4、集中整治(7月20日至8月31日)。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重点围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各环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联合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有证经营户的合法经营,对无证经营、私运、私藏、售假和销售含氯酸钾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5、分流调整、重新定点(9月1日至9月15日)。对于没有取得换证资格或者考试不合格、不能发放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者,给予经营户45天时间作为过渡,或者不再经营烟花爆竹,或者经营户自行选择建宁街、星通路以外的地点,经区安监局对变更后的地点进行审查和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6、巩固成果(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按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进行验收。五、工作要求1、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纪律,严格执法,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达到整治目标。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本次集中整治工作;对于干扰、阻挠本次整治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在本次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集中整治结束后,要建立健全稽查检查制度,每月定期稽查一次、每季度不定期检查一次,维护烟花爆竹正常的经营秩序。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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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对建宁街、星通路烟花爆竹销售集中区整治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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