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第三人争购出租房
在未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房主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茶陵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去年11月6日,房主谭某将坐落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的房屋租赁给刘某使用,租期至今年12月31日。今年7月22日,谭某打电话给刘某,告之自己要将房屋出卖。刘某当时在广东东莞,接到电话后即表示,房子他也要买。然而,刘某7月24日赶回茶陵后,得知谭某已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价为34.8万元。
此后,刘某找到谭某和第三人,要求谭某将房屋以同样的价格出卖给自己,但遭到拒绝。为此,刘某于8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定他以34.8万元同样的价格购得房屋,以保护他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认为,房主出卖出租房,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被告谭某未按规定出卖房屋,同时,原告刘某主张的购房款是被告与第三人协议的价格,并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其请求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属性。
据上,法院判定,谭某与第三人张某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刘某以34.8万元的价格购买谭某的房屋。